imtoken官方版|挖矿以太币违法判几年

作者: imtoken官方版
2024-03-11 02:01:18

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

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中心联合中科云储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特讯:近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发出最新预警:虚拟货币“挖矿”等相关业务行为将定罪量刑,立法处罚,大势所趋。随着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10余个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进行全面整治和打击,实验室之前预警“一刀切”政策明确落定。虚拟货币“挖矿”定性为违法,成为不争事实,罪责难逃,相关的法律将逐步完善,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定罪加以规制,量刑处罚即将到来。虚拟货币“挖矿” 何罪之有?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准确地说,自9月24日之后,国内所有虚拟货币行为,都将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前只是出于警告和禁止,此次强硬整治从“灰色地带”直接划为非法活动。924通知中列举了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的若干罪名和犯罪形态:非法经营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洗钱类犯罪、赌博类犯罪、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等。这其中的绝大部分罪名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属于财产性犯罪,其涉嫌犯罪数额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以投资“挖矿”、“购买矿机”、“虚拟货币”可以保本付息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概念吸引一些人加入组织,并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项目,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买,涉嫌诈骗罪;虚拟货币“挖矿”承载大量算力,昼夜不停运作,功率大用电量高,私接电路进行偷电,将涉嫌盗窃罪……“虚拟货币”、“挖矿”的不可溯源性、信息不对称性,似乎有可趁之机,再加上利用一些人想由此发家致富的心理,大量资金流向“虚拟货币”,各种圈钱跑路、诈骗集资等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以上列举案例,均有案可查,相关刑事犯罪类型,已有生效判决,判刑处罚前车之鉴,挖矿相关的活动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特别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被定性为非法活动,虚拟货币“挖矿”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此之外,虚拟货币“挖矿”依托区块链技术,封装数据形成一个个区块并连接成链。代码数据来源国外,数据是否涉及黄赌毒等,没有经过鉴别非法获取、持有和使用,危害到个人、社会、国家多个层面的安全,犯罪对象可能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军事秘密等,数据安全犯罪风险随时存在,不可不防。总之,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所有活动,均有着较大刑事风险。公检法联名介入 刑罚落实?此次监管有个明显的特征是,发布阵容强大,多达十余部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首次联合介入。由此可见,之前采取的取缔、驱逐、定性违法和联合执法及社会政策,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封堵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这些规制手段难达全功,不能止于金融能源部门查处,只有公检法及时介入,追究相关公司及平台的法律责任,落实刑罚执行工作,才能彻底铲除虚拟货币恶劣影响。据网信浙江10月14日消息,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近期,浙江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对浙江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安全中心浙江分中心组成的专项检查组通过远程监测、现场检查,技术核查等方式,重点核查了20家单位的119个IP地址,涉及10余种虚拟货币,查处了一批违纪人员,并对违规所得进行了追缴。下一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监测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见效。日前江苏省率先全面排查,打响虚拟货币清零战,浙江省随后公布全面整治结果,相信各地排查结果将逐步公布,依法处置也将全面铺开。治理虚拟货币“挖矿”等乱象,不管是从立法规范上,还是执法措施上,可以说相关主管部门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管理手段也渐趋多样。加大惩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创新手段和办法,不留时间差和死角,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那些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行为,甚至考虑动用刑法的手段加以规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量刑处罚,虚拟货币“挖矿”平台或公司负责人可能要面临判刑监禁的风险。遏制虚拟货币 立法必然?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政策从认识风险、防范风险,逐步加强到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分开,将私人数字货币被定性为“投机性工具”,与央行数字货币对立,将严格监管对双碳目标、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不良影响的虚拟货币。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提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化整治是一种迫切的必然。从目前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虚拟货币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仍不明确,以行业法规为主,主要针对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未来还可能根据事态的发展出台更严的监管措施。相信,与“挖矿”和“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会陆续出台,想通过“挖矿”来大赚一笔的人,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沉没成本就是沉没了,坚持不了放弃容易,而转型比放弃更可贵。改弦易辙选择合法合规的路线,对企业和客户都不失为负责任的表现。虚拟货币国法不容 路在何方?最后,有几个问题可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千万不能再干了。一旦被发现,将被相关部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矿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措施,企业负责人甚至有深陷囹圄之忧。国内将堵上虚拟货币所有的“路”,建议相关机构及时关停国内所有虚拟货币的违法业务。至于中国公民到境外参与“挖矿”等问题,如何追究落实跨境人员的法律责任仍在待探讨。未来,中国将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域外执行力,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境外虚拟货币“挖矿”也不似想象中那么前景光明。接下来,国家和各地将合力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排查专项整治,对胆敢继续虚拟货币“挖矿”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打破参与者和投机者的幻想,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生态应用、产业发展、制定规范,肃清道路。罔顾禁令法网难逃,合法合规永续经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理事会,依托G-Cloud云操作系统,打造实验机房,建设全国最大的一片“国资云”,为行业安定、有序发展指明方向。发布于 2021-10-25 10:57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刑法​赞同 3​​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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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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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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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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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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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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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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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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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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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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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知乎用户4J4gRp摘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第一,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第二,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来源baidu)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那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发布于 2022-04-28 01:26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

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实验室最新预警 | 虚拟货币“挖矿”将定罪量刑,大势所趋!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中心联合中科云储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特讯:近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发出最新预警:虚拟货币“挖矿”等相关业务行为将定罪量刑,立法处罚,大势所趋。随着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10余个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进行全面整治和打击,实验室之前预警“一刀切”政策明确落定。虚拟货币“挖矿”定性为违法,成为不争事实,罪责难逃,相关的法律将逐步完善,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定罪加以规制,量刑处罚即将到来。虚拟货币“挖矿” 何罪之有?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准确地说,自9月24日之后,国内所有虚拟货币行为,都将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前只是出于警告和禁止,此次强硬整治从“灰色地带”直接划为非法活动。924通知中列举了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的若干罪名和犯罪形态:非法经营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洗钱类犯罪、赌博类犯罪、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等。这其中的绝大部分罪名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属于财产性犯罪,其涉嫌犯罪数额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以投资“挖矿”、“购买矿机”、“虚拟货币”可以保本付息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概念吸引一些人加入组织,并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实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项目,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买,涉嫌诈骗罪;虚拟货币“挖矿”承载大量算力,昼夜不停运作,功率大用电量高,私接电路进行偷电,将涉嫌盗窃罪……“虚拟货币”、“挖矿”的不可溯源性、信息不对称性,似乎有可趁之机,再加上利用一些人想由此发家致富的心理,大量资金流向“虚拟货币”,各种圈钱跑路、诈骗集资等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以上列举案例,均有案可查,相关刑事犯罪类型,已有生效判决,判刑处罚前车之鉴,挖矿相关的活动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特别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被定性为非法活动,虚拟货币“挖矿”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此之外,虚拟货币“挖矿”依托区块链技术,封装数据形成一个个区块并连接成链。代码数据来源国外,数据是否涉及黄赌毒等,没有经过鉴别非法获取、持有和使用,危害到个人、社会、国家多个层面的安全,犯罪对象可能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军事秘密等,数据安全犯罪风险随时存在,不可不防。总之,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所有活动,均有着较大刑事风险。公检法联名介入 刑罚落实?此次监管有个明显的特征是,发布阵容强大,多达十余部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首次联合介入。由此可见,之前采取的取缔、驱逐、定性违法和联合执法及社会政策,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封堵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这些规制手段难达全功,不能止于金融能源部门查处,只有公检法及时介入,追究相关公司及平台的法律责任,落实刑罚执行工作,才能彻底铲除虚拟货币恶劣影响。据网信浙江10月14日消息,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近期,浙江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对浙江省涉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4699个IP地址进行了全面筛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安全中心浙江分中心组成的专项检查组通过远程监测、现场检查,技术核查等方式,重点核查了20家单位的119个IP地址,涉及10余种虚拟货币,查处了一批违纪人员,并对违规所得进行了追缴。下一步,浙江省纪委、省委网信办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监测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见效。日前江苏省率先全面排查,打响虚拟货币清零战,浙江省随后公布全面整治结果,相信各地排查结果将逐步公布,依法处置也将全面铺开。治理虚拟货币“挖矿”等乱象,不管是从立法规范上,还是执法措施上,可以说相关主管部门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管理手段也渐趋多样。加大惩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创新手段和办法,不留时间差和死角,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那些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行为,甚至考虑动用刑法的手段加以规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量刑处罚,虚拟货币“挖矿”平台或公司负责人可能要面临判刑监禁的风险。遏制虚拟货币 立法必然?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政策从认识风险、防范风险,逐步加强到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炒作,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分开,将私人数字货币被定性为“投机性工具”,与央行数字货币对立,将严格监管对双碳目标、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不良影响的虚拟货币。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提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化整治是一种迫切的必然。从目前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虚拟货币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仍不明确,以行业法规为主,主要针对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未来还可能根据事态的发展出台更严的监管措施。相信,与“挖矿”和“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会陆续出台,想通过“挖矿”来大赚一笔的人,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沉没成本就是沉没了,坚持不了放弃容易,而转型比放弃更可贵。改弦易辙选择合法合规的路线,对企业和客户都不失为负责任的表现。虚拟货币国法不容 路在何方?最后,有几个问题可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千万不能再干了。一旦被发现,将被相关部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矿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措施,企业负责人甚至有深陷囹圄之忧。国内将堵上虚拟货币所有的“路”,建议相关机构及时关停国内所有虚拟货币的违法业务。至于中国公民到境外参与“挖矿”等问题,如何追究落实跨境人员的法律责任仍在待探讨。未来,中国将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域外执行力,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境外虚拟货币“挖矿”也不似想象中那么前景光明。接下来,国家和各地将合力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排查专项整治,对胆敢继续虚拟货币“挖矿”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打破参与者和投机者的幻想,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生态应用、产业发展、制定规范,肃清道路。罔顾禁令法网难逃,合法合规永续经营。中科院云计算中心分布式存储联合实验室理事会,依托G-Cloud云操作系统,打造实验机房,建设全国最大的一片“国资云”,为行业安定、有序发展指明方向。发布于 2021-10-25 10:57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刑法​赞同 3​​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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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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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后,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 - 知乎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后,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后,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脑瓜疼2021年5月至6月之间,中国密集出台政策,限制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且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矿场的运营。那么中国彻底禁止挖矿后,如今的挖矿产业到底怎样了?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大力限制内蒙古矿场的运营。6月9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青海省各地区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文件显示,2021年6月20日之前需要停止四川内所有矿场的运营。出于风险等因素,中国一直以来都限制虚拟货币在境内交易,但今年之前并未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产业,中国曾是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挖矿产业主要聚集地。根据英国剑桥大学的数据显示,中国一度占据比特币65.08%的算力。但此次监管力度之大,很多业内人士都称其为“前所未见”。此次的打击也导致了比特币全网的算力下跌。http://BTC.com的数据显示,2021年7月13日,比特币全网平均算力97.21EH/s,相比历史最高点197.61EH/s(5月13日)已跌去近51%。事实上,在矿工关闭在中国的业务之后,比特币网络的哈希率(用于衡量挖矿活动的计算指标)已经从 7 月份的低点逐渐恢复。根据数据分析网站Y Chart的数据,截至10月14日,比特币网络的哈希率已从 7月的低点 61 EH/s 上涨约 117% 至每秒 135.48 EH/s。过往3年间比特币挖矿哈希率来源:Blockchain网站中国全面禁止挖矿产业之后,美国在此领域取代中国成为了挖矿产业聚集地,且业内人士认为此趋势不会很快停止。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CCAF)的数据显示,自中国全面禁止挖矿产业之后,主要来自美国的矿工已经逐渐接管了比特币的全球采矿业务。截至9月底,美国占全球算力的 35.4%,是 4 月底的 16.8% 的两倍多,2020年9月的四倍多。比特币挖矿产业分布比例来源:Cambridge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比特币挖矿比例分布(截止到2021年第二季度)来源:Cambridge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挖矿公司Bit Digital 的首席执行官CEO Bryan Bullett 在接受 CoinDesk 采访时表示:由于对此产业没有限制,预计美国将继续在份额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没有人愿意在需要面对生存风险的地区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中国的挖矿比例实际上已经从 2019 年 9 月占全球比特币挖矿算力总量 75.53% 的高位降至零。根据 CCAF的资料显示,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现在紧随美国之后,如今的算力份额分别为 18.1% 和 11.23%,而此前两国的算力份额在4 月份分别为 8.2% 和 6.8%。美国对于矿工来说,越低的电费则越有吸引力。美国各州的电费都不一样。德克萨斯州的平均商业电费为 8.09 美分/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30%)。德克萨斯州的平均住宅电费为 11.75 美分/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15%)。根据Global Petrol Price的资料显示,世界平均电费为13.6美分/千瓦时。德克萨斯州的商业电费相比于世界平均水平低了40.5%。可再生能源也逐渐成为美国重要的电力来源之一。根据EIA(美国能源信息署)的资料显示,水力发电占据华盛顿州24%的发电来源;纽约州则是23%。此外美国有许多州都有核电来源,核电占据美国能源结构的20%。德克萨斯州的可再生能源份额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截至 2019 年,其 20% 的电力来自风能。挖矿产业始终被诟病其能源问题。而为了解决此问题,许多矿场都采用可再生能源来挖矿。美国拥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吸引了大量矿场。2021年5月14日,马斯克发推特表示因比特币能耗问题,特斯拉将停止接受比特币。而一旦挖矿在能源方面更具有持续性,就会重新接受比特币支付。在美国利用可再生能源挖矿,除了巨大的盈利空间之外也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斯拉停止接受比特币的推特有人将挖矿视为处理废弃物的手段。例如在德克萨斯州的油田开采中,伴随物天然气大多被排放出大气。而将矿机设置在附近吸收天然气燃烧所产生的能源除了能够减少天然气此温室气体排放之外,也能够为石油开采商赚钱。美国纽约的一家天然气电厂,就采购了7000台比特币矿机,以消耗过剩的发电量。天然气电厂内的比特币矿机来源:BlockPitch01区块链这里也整理了部分北美挖矿上市公司的持有比特币数量与对应金额,写稿时(2021年10月19日)的当下市值。表1 部分北美上市挖矿公司资料来源:01区块链整理政策上给予倾斜的哈萨克斯坦目前,哈萨克斯坦在全球比特币挖矿市场的份额仅次于美国,占所有加密货币挖矿的 18.1%。然而根据IEA(国际能源署)的资料显示:煤炭燃料约占发电量的 70%,其次是天然气为 20%,其余则是新能源发电。哈萨克斯坦因其廉价的电费而吸引了许多矿工前往挖矿,但根据其能源结构来看,越多的挖矿活动则意味着更多的二氧化碳排放。哈萨克斯坦在政策方面对于加密货币和挖矿产业给予倾斜。哈萨克斯坦于2020年通过法律,承认比特币为数字资产,允许在境内与与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交易。法律也允许在合规的前提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建立加密货币交易所。表2 哈萨克斯坦在加密货币方面的相关政策资料来源:01区块链整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哈萨克斯坦建立的金融中心)专门建立了IT园区,在这里落户的矿场除了每年流水1%的“使用费”,无需缴纳任何税款。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矿场选择在哈萨克斯坦落户,该国有意修改其税法,计划从2022年起按照每千瓦时1腾格(0.00232美元)的价格收取数字挖矿税。此外,哈萨克斯坦数字发展部正在与AIFC以及区块链协会起草加密货币行业和区块链技术法规,规范化本国的区块链法规。哈萨克斯坦对于加密货币的支持立场坚定不移,且积极建设相关政策规范化以及推出利好加密货币的政策都使得大量矿场入驻哈萨克斯坦境内。俄罗斯散热始终是矿场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多台矿机一旦运行会发出巨大的热量,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散热手段,那么这些价格昂贵的设备寿命就只有不到一个月而已。此外,一台矿机可能会发出100分贝的噪音,多台矿机共同运作的话,发出的噪音污染可想而知。因此矿场鲜少设置在城市中,多数在郊外地区。矿场多数具有远离居民居住区,具备强大通风、降温设备等特点。寒冷且人烟稀少的西伯利亚则符合了以上的特点。许多矿场设置在山谷里或者河流旁,用特定地形的低温来降低矿机的温度。而在全球范围内,更受大型加密货币挖矿公司青睐的是高纬度地区。整个北半球,年平均气温最低的地方莫过于俄远东的西伯利亚地区了。西伯利亚每个月平均温度与降雨量来源:HikersBay网站此外,丰富的能源供应也是一个原因。附近的布拉茨克市蕴含丰富的水能资源。俄罗斯最大的水电站之一布拉茨克水电站和相对下游的乌斯季伊利姆斯克水电站就设置在附近,都有极为庞大的规模和电力产能。布拉茨克水电站矿场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而临近的水电站正好能提供它所需的电。BitRiver(一家比特币挖矿公司)就在附近设有自己的矿场。该城市此前是一个重工业城市。此前有着许多的铝厂。BitRiver与铝厂背后的公司达成了合作,租下了大量的旧厂房用作摆放矿机。并且与水电站签订相关协议,从En+ Group(俄罗斯一家能源公司)获得近100兆瓦的廉价电力,这使他们能够大规模地推进挖矿工作。而实际上100兆瓦的电量只是布拉茨克水电厂产能的九牛一毛,该电厂能产生超过22.5太瓦的电力。而全球比特币挖矿活动每年消耗的电力为110太瓦,所以理论上来讲,如果布拉茨克水电站的电力全部投入到比特币挖矿这一活动当中,挖出全世界20.45%的新增比特币也不成问题。此外,俄罗斯也在法律上承认加密货币的地位。2020年7月22日,俄罗斯下议院通过法案,赋予加密货币合法地位,但禁止其作为支付手段。俄罗斯国家金融委员会主席Anatoly Aksakov称,加密货币在俄罗斯的地位已获得法律定义。相对于如今许多国家对加密货币处于暧昧的状态,俄罗斯明确了其态度。俄罗斯对于加密货币产业采取了宽松且务实的政策。有的矿场担心监管或是合法问题,而矿场在俄罗斯省去了法律上的风险,这吸引了许多矿场的入驻。发布于 2022-01-12 16:15挖矿虚拟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赞同 23​​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百度贴吧“武汉挖矿吧”内发布的所谓的专业矿机图片。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QQ群有人兜售“矿机”,卖家称投入不到两万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里的人数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内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55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QQ群内发布的“矿机”售卖信息。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卖家向记者兜售“矿机”,称“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

百度贴吧中有一个“武汉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一公司称:不再做“挖矿”相关业务,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武汉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挖矿”弊远大于利,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海外从事“挖矿”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QQ群内发布的专业“矿机”图片。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

三、“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四、购买“矿机”可能遭遇哪些“坑”?

(一)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二)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三)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四)“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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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被打击,有何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监管措施?_腾讯新闻

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被打击,有何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监管措施?_腾讯新闻

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被打击,有何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监管措施?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师

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前言:94规定并没有禁止交易和挖矿行为,而为什么现在会打击?打击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措施?

正文:

1.国家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意味着什么?

关于此问题,必须先提到此前国家的监管政策,也就是影响深远的2017年的94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两项规定,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禁止代币发行活动,禁止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展兑换业务,禁止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数字货币相关服务。

但是对于挖矿和个人交易投资的行为,此前的通知或者公告并没有禁止。

而此次国家金融委的明确表态,则意味着,未来国家可能出台具体的措施或者法规,填补这一监管空白,而监管的方式也可能会很明确,不是让其有序化,而是两个字“打击”。

比如针对比特币挖矿,如果从打击的角度,对于一些专业的矿场,可能会采取断电,不提供专业场地等等方式禁止,或者要求主机产商限制算力,防止专业矿机大规模销售等等。而对于个人交易行为,最核心的手段比如限制国外所有交易网站的境内登录,而针对otc等场外交易,就从支付手段上切断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与法币交易的链条。不过这种监管需要大量的技术手段,实现起来可能并不容易,对于一些专门的交易商家的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交易,监管起来可能只能参照反洗钱等相关规定进行溯源监管。因此,在2021年5月1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实际上就是一种警示和对数字货币炒作行为的“宣战”。

或者,更激进或者直接的措施,直接将相关交易行为认定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交易金额达到多少就给予相关处罚。

2.金融委为什么要发声?

从监管原因的角度,直接的原因是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监管层认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了防范个体风向向社会领域传递,因此监管层准备出手打击。

94规定并没有禁止交易行为,而交易行为本身为什么现在会被打击?打击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法律依据?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本身的确地存在一些监管空白地带,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其可以便利地实现财产向境外转移。比如某人持有大量的人民币,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赚取,比如属于诈骗所得资金,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传销所得资金,这笔资金在国内的银行账户内,理论上还是被监控的,而如果某人通过境外交易网站购买了巨量的比特币,换成usdt,然后换成美元,实际上就绕开银行监管限额成换汇了,涉嫌的可能是非法换汇或者非法经营罪。而人民币换成比特币进入用户钱包时,这笔资金实际上已经不受监控了,之后的币币交易,就基本脱离了监管。而这种交易,可能不需要通过交易网站,可能采取对敲形式,人民币持有者只要找到卖家,人民币在国内划转,就完成了这种简单的交易活动,而这种交易,本质上会被外汇管理局认定为是一种非法换汇,而非法换汇之外,还涉嫌转移犯罪资金问题,涉及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等等。

因此,交易行为被监管,实际上是偶然中的必然。

3.未来可能会有哪些措施?

关于打击比特币交易跟挖矿,你觉得可能会采取哪些措施?因为目前5月21的金融委会议,还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而各部门近期会如何处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1)针对挖矿,相关部位比如环保部门可能会出台政策,正式将比特币挖矿认定为高耗能低效产业,从而将其淘汰产能名单。而在法律定性层面,挖矿目前没有规定认定其违法犯罪,敏感点在于销售实体矿机或者算力过程中是否存在传销、非法集资的情形;

(2)而针对交易,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未来一定会加强交易核查,禁止此类交易有关联的人民币收付款;

(3)另外,在媒体宣传把控上,会限制相关数字货币新闻的曝光,对相关资讯类账号进行限制;

(4)针对交易所,不排除设置防火墙,限制国内访客访问另外的交易网站;

(5)在司法层面,针对交易行为,可能会重点核查是否有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情形。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核心律师卢捷培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未来监管措施相关问题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皆为化名)

1.东北H某某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2.3亿(轻判五年)

2.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资案(缓刑)

3.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4.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5.MM理财传销犯罪案(轻判三年)

6.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

7.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缓刑)

……

更多内容: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

《收取了砍头息就一定是套路贷中的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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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该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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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该收手了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12-16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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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该收手了

——聚焦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

光明日报记者 靳昊

  委托一公司代为“挖矿”,却迟迟拿不到预期的比特币收益,委托方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巨额收益。

  12月15日,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

  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相关地方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法院认定无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专业计算机服务器)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场”)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链条治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比特币自产生之日起,就进行了两个设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姿含告诉记者,“第一,总量确定、不可增发,锁定2100万枚;第二,去中心化,不受政府或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以比特币奖励挖矿。结果就是自第一枚比特币被挖出,剩余的比特币数量会越来越少。”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海外行情的火爆,催生了大量的地下“挖矿”活动。比特币“矿场”往往聚集于水电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耗电量巨大。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本案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相关地方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和“矿场”,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对虚拟货币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一夜暴富和投机心理。”陈姿含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她同时建议,加快推进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数字化进程,以法定数字货币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光明日报北京12月15日电)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16日 04版)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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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私自“挖矿”涉嫌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私自“挖矿”涉嫌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2022年05月19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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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五五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记者在百度贴吧中搜索到一个“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某地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

  “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

  “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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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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